同居关系解除后,男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时间:2023-11-21 作者:深圳律师

满足以下条件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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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的,彩礼能要求返还:
1、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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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既然是同居关系,那就表明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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