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离婚手续是否可以在外地民政局办理?

时间:2023-11-21 作者:深圳律师

法律分析:外地人不可以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只能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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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民政局去办理,也可以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办理有两种:
1、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双方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不同意离婚,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受理,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解决好子女抚养等问题后,予以离婚,待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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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具体的手续是:
1、双方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经审查通过的,再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2、双方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经查证,双方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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